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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珍律师 张美珍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法学功底深厚,逻辑思维灵活缜密,实践经验丰富,现执业于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曾担任杭州知名公司法务专员专职从事公司法务。擅长从事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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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亲子鉴定的法律问题

亲子鉴定的法律问题

亲子鉴定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目前在我国法律上是一个明显的空白点。但是不少的当事人还是会选择去进行一次亲子鉴定来证明自己的某些权利或某些义务。

亲子鉴定结果并不能作为法定证据

由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所以这个问题首先要摆在证据的角度来看。从现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来看,没有条文或权威司法解释表明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的证据来使用。换句话来说,我们平时接触的证明材料有很多种,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认可并由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证明材料,而且是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证明材料,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亲子鉴定的效力只能是体现在伦理道德层面,还上升不到法律层面。对于一个家庭而言,这就意味着你自己确信你与某个家庭成员确实没有血缘关系,然后你做出某种伦理层面的举动,比如不再承认他是你的父母或子女,但于法律关系而言,丝毫没有意义。

亲子鉴定无法与财产的法律关系相比照

“无因管理”,是一个人面临他人财产遭受危险为尽量减少损失而主动替别人管理财产的行为。如果他为此付出了一定代价,财产的真正主人在受返还后应该给予一定补偿。有些学者比照财产法律关系上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来研究“一个人抚养非亲生子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在现实中,这似乎也面临着许多尴尬。首先对象是人不是物,关于人的危险处境和损失大小怎么衡量?其次,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人,往往是事先并不知道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那么,“主动”二字就根本谈不上。

“不当得利”,是一个人意外获得本属他人的财产而长期占有并使用、收益的行为。如果他因此而收益,返还真正主人后要向人家支付一定的补偿。同样,这里首先遭遇的尴尬也是对象是人不是物;其次,长期“占有”别人的孩子的事实存在的基础上,“使用、收益”又从何谈起呢?如果真要算细账的话,到底是抚养者从孩子身上获得的多呢,还是他为孩子付出的多呢?

显然,亲子鉴定在我国还是处于一个空白的状态,纵使当事人选择了做亲子鉴定,在道德的层面上是满足了自己的欲望,但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并不一定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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